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王文淵
- 當事人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許旭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542號 債 權 人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代 理 人 許旭助 上列債權人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葉俊宏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張蔚絨(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其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記事得予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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