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21號
- 債權人
- 喬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念慶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游文棋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游文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收受裁定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並提出債務人游文棋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揭條文,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