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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蔡怡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0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蔡怡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4,2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2905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001 22,415元 105年6月2日 5 002 21,752元 105年11月2日 5 003 59元 102年4月2日 5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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