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9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66號
- 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代理人
- 林紀綺
- 債務人
- 黃柏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9,3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2966號 編號 本 金 餘 額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年利率 期 間 及 年 利 率 01 169,340元 111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8.65% 1.逾期在3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0.865%計算。 自111年10月10日起,以新臺幣2,695元按週年利率0.865%計算。 自111年11月10日起,以新臺幣5,410元按週年利率0.865%計算。 自111年12月10日起,以新臺幣8,144元按週年利率0.865%計算。 2.逾期在超過3個月到6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0.865%計算。 3.逾期在超過6個月到9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1.73%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