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9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66號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林紀綺
債務人
黃柏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9,3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2966號     編號 本 金 餘 額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年利率    期   間   及   年   利   率  01 169,340元 111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8.65% 1.逾期在3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0.865%計算。 自111年10月10日起,以新臺幣2,695元按週年利率0.865%計算。      自111年11月10日起,以新臺幣5,410元按週年利率0.865%計算。      自111年12月10日起,以新臺幣8,144元按週年利率0.865%計算。     2.逾期在超過3個月到6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0.865%計算。 3.逾期在超過6個月到9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1.73%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