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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1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1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林弘斌
債 務 人
鐘祥嘉即祥禾水電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4,4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3157號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及利率 001 194,442元 自111年5月30日起至111年6月19日止 2.06%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2.185%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1月8日止 2.31%    自111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1月9日轉列催收款項)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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