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錢漅科技有限公司、許紹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23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紹晨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裁定駁回異議,特此裁定。 一、民國111年3月18日所提之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狀底僅有異議人法定代理人之蓋章,故請異議人於本件異議狀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異議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