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楊麗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6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楊麗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840元,及自民國10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89元,及自民國10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