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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85號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理人
李慶良
債務人
陳冠豪即新旺發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81,886元,及如附表1、2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利息:

違約金: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985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年利率 號 (新臺幣)   (%) 001 481,886元 110年11月18日 111年6月30日 1   111年7月1日 清償日 1.99 (依110年11月18日貸款定儲指數0.79%+1.2%計算) 002 500,000元 110年12月16日 111年6月30日 1   111年7月1日 清償日 1.99 (依110年12月16日貸款定儲指數0.79%+1.2%計算)
附表2: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985號   編 本金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利率  號 (新臺幣)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001 481,886元 110年12月19日 111年6月30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利率0.1%計付 超過6個月者按利率0.2%計付   111年7月1日 清償日 0.398%  002 500,000元 111年1月17日 111年6月30日 0.1%    111年7月1日 111年7月16日 0.199%    111年7月17日 清償日 0.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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