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楊進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5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進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662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2月18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即16%)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 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即16%)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