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林楓婷即林淑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楓婷即林淑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肆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淑霞於民國92年03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 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 國92年03月26日起至民國97年03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09日止累計228,840元正未給付,其中66,021元為本金;162,735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淑霞於民國91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96年12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09日止累計63,752元正 未給付,其中15,969元為本金;43,334元為利息;4,44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淑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09日止累計42,861元正未給付,其中11,008元為消費款;28,253元為循 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23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021元 林淑霞 自民國111年03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5969元 林淑霞 自民國111年03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1008元 林淑霞 自民國111年03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