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55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劉錦霖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係請求債務人劉錦霖、劉倧彣「共同給付」抑或「連帶給付」債務?並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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