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廣嘉紙業有限公司、李安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25號 債 權 人 廣嘉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安栗 上列債權人廣嘉紙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秦竣鏞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廣嘉紙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秦竣鏞(住彰化縣○○市○○里○○路00號2樓)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