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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46號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施竣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施竣瀚於民國110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67,033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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