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潘賢進即潘天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經查債務人潘賢進即潘天進係受監護宣告人,故請提出債務人潘賢進即潘天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監護人潘孟綸之最新戶籍謄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 ㈡承上,並請具狀增列其監護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9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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