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莊雅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柒佰柒拾壹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莊雅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雅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2月15日止累計155,771元未給付,其中150,412元為消費款;3,795元為循環利息;1,56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25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0412元 莊雅筑 自民國111年02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26%計算之利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