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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鐘肇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2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鐘肇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7,984元,及自民國111年1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53,715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3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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