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寶生、黄照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7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黄照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柒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黄照祥於民國91年9月12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32391元。 (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343元。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1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232391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 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27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2391元 自民國111年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