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887號
- 債權人
- 洪翠華
上列債權人洪翠華因與債務人洪義豐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洪翠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存款交易明細影本備註欄中之帳號與被繼承人洪中偉之關聯及計算式。
二、確認本件請求聲明是否限於繼承自被繼承人洪中偉「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又按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上字第221號民事判決意旨,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自應由遺產負擔)。
三、併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正本1份及繕本3份。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