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洪毓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洪毓呈 柯淑娥 洪桂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洪毓呈前就讀高苑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柯淑娥、洪桂森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59,56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洪毓呈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柯淑娥、洪桂森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1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9,568元 柯淑娥、洪桂森、洪毓呈 自民國110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9,568元 柯淑娥、洪桂森、洪毓呈 自民國110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