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侯家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侯家澤 侯冠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零捌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侯家澤於民國108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 期間,邀同債務人侯冠亦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出 具「撥款通知書」動用1筆,計新臺幣40,835元整。約 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侯家澤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40,835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侯冠亦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1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835元 侯冠亦、侯家澤 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835元 侯冠亦、侯家澤 自民國110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