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梁家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80號 債 權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債權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凱義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之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716,056元,與附卷聲證 四之債權金額計算書金額新臺幣714,056元所示不一致,請 具狀釋明何者為正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