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曹訓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8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曹訓察 上列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經本院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示,債務人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蔡山龍,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