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6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雅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李雅玲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即已出境,迄無入 境紀錄,此有戶政事務所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此債務人現已居住於國外,如對其送達須於國外行之,依上開說明,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