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29號
- 債權人
- 海霸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自強
上列債權人海霸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鴻榮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海霸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聲請狀及釋明文件所載之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經查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該姓名為「林鴻榮」(非聲請事項所載之相對人林榮鴻),且個人記事欄未有改名之記載。是請確認本件債務人之正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為何?具狀陳報並提出其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1份及繕本7份。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