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00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002號
- 債權人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債務人
- 嘉勝保溫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家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636元,及自民國10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643元,及自民國105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及執行費新臺幣286元。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