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梁竣嵎即梁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4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梁竣嵎即梁鴻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玖萬陸仟零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陸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參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零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零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伍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