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465號
- 債權人
-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債權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此於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請提出債務人乙○○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供查核。
二、經核,債務人乙○○於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書時為未成年人,當時債務人若由其父母親共同監護,則應請提出其於簽發系爭分期付款申請書時,已得債務人之母親楊藍彩鶴同意之證明文件,到院供查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