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沈毓秋、蔣丞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78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沈毓秋 債 務 人 蔣丞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0,3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5782號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起算日 截止日 001 47,026元 111年4月5日 1.845 111年5月5日 111年11月4日 111年11月5日 112年2月4日 002 93,334元 111年2月19日 1.845 111年3月19日 111年9月18日 111年9月19日 111年12月18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