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253號
- 債權人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松延洋介
上列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粘尹誠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粘尹誠(住彰化縣○○鄉○○路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債權人並得向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之相關警察機關查詢債務人粘尹誠之身分證字號。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