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助航企業有限公司、蔡佳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140號 債 權 人 助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伶 上列債權人助航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葉昱成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助航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債權人助航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大小章,請具狀補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