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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智賢
  • 被告
    吳宗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2,3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56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張智賢 債 務 人 吳宗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2,3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8560號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001 92,347元 自111年6月2日起 至111年6月21日止 2.095% 自111年4月2日起 至111年6月21日止 0.2095%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 至111年10月1日止 0.222% 自111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444%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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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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