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林政豐、許育彰即寶可夢文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00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債 務 人 許育彰即寶可夢文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3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9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2,583元,及自民國111年1 月10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36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2月1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8月1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365計算之違約金,並自民國111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73計算之違約 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