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464號
- 債權人
-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柏建銘
- 代理人
- 楊凱翊
上列債權人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靖凱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李靖凱之釋明文件。(因遷移新址不明而退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促字第9464號
上列債權人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靖凱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李靖凱之釋明文件。(因遷移新址不明而退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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