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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4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8 日

債權人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代理人
楊凱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靖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此觀之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自明。故須在債務人受讓與之通知後,受讓人始得對債務人主張債權,而債權讓與通知之性質,固屬觀念通知,仍應準用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其以非對話為通知者,仍以其通知達到相對人發生效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277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靖凱發支付命令,惟其提出之債權讓與通知係債務人遷移新址不明而遭退回,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李靖凱之釋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464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