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陳瑀婕、創暉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陳清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95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瑀婕 債 務 人 創暉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清波 人 債 務 人 馬美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500,744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7月31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31日止,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2.22)百分之10,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2.22)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0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7月31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31日止,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2.22)百分之10,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2.22)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0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7月31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31日止,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2.22)百分之10,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2.22)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