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964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於簽立購車買賣分期付款時係為未成年人, 請提出當時債務人購車已得其父母雙方同意之證明文件影本,到院供查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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