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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聲請人
陳永勝
聲請人
陳昭卿
聲請人
蘇春輝
聲請人
陳昭祝
聲請人
蘇庭弘
聲請人
陳信詮
聲請人
裕昇投資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公司共同
代理人
陳永勝
前列陳昭卿、蘇春輝、陳昭祝、蘇庭弘、陳信詮、裕昇投資有限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6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人陳永勝、陳昭卿、蘇春輝、陳昭祝、蘇庭弘、陳信詮、裕昇投資有限公司之股票掛失證明,股票號碼記載不明確,請提出詳載各張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掛失證明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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