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0號
- 聲請人
- 陳永勝
- 聲請人
- 陳昭卿
- 聲請人
- 蘇春輝
- 聲請人
- 陳昭祝
- 聲請人
- 蘇庭弘
- 聲請人
- 陳信詮
- 聲請人
- 裕昇投資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公司共同
- 代理人
- 陳永勝
- 前列陳昭卿、蘇春輝、陳昭祝、蘇庭弘、陳信詮、裕昇投資有限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6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人陳永勝、陳昭卿、蘇春輝、陳昭祝、蘇庭弘、陳信詮、裕昇投資有限公司之股票掛失證明,股票號碼記載不明確,請提出詳載各張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掛失證明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