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0號
- 聲請人
- 陳永勝
- 聲請人
- 陳昭卿
- 聲請人
- 蘇春輝
- 聲請人
- 陳昭祝
- 聲請人
- 蘇庭弘
- 聲請人
- 陳信銓
- 聲請人
- 裕昇投資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公司共同
- 代理人
- 陳永勝
- 前列陳昭卿、蘇春輝、陳昭祝、蘇庭弘、陳信銓、裕昇投資有限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所為之裁定,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聲請人「陳信詮」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信銓」。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