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2號
- 聲請人
- 即清算人
- 楊惟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弘隆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民國110年12月15日之股東會(各項簿冊承認案)出席簽到表(如係委託他人出席者,並應提出委託書)。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司字第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弘隆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民國110年12月15日之股東會(各項簿冊承認案)出席簽到表(如係委託他人出席者,並應提出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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