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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2號

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聲請人
即清算人
楊惟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弘隆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民國110年12月15日之股東會(各項簿冊承認案)出席簽到表(如係委託他人出席者,並應提出委託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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