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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33號

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4 日

聲請人
聲請人
清 算 人 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行
代理人
江世豐 (清算人一職之代表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慧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抗告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繳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說明: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茲限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1,000元,如果逾期不補,即駁回抗告。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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