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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2 日

  •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莊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莊敏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張仕融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00000000 代 理 人 塗文芳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00000000 代 理 人 劉獻文 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黃莊敏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於民國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稽 。次查,依債務人所提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書面如附表所示,其價值僅新台幣3,168元。債務人除前開財產外,無其他 可資列入清算財團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家保險公司回函、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投資人於各專戶無資料明細表等在卷足憑,堪認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復本院於111年9月15日就債務人陳報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書面報告及前開資料通知債權人,並請債權人就終止清算程序陳述意見,迄今無債權人表示反對,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財產現況(新台幣) 1 友邦人壽老有所醫定期健康保險 (保單號碼K003944927) 截至111年7月7日保單解約金3,075元 2 神岡郵局存款 (帳號0141012-8006836) 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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