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嘉浤營造有限公司、何裕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嘉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裕豐 上列聲請人嘉浤營造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蒼興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嘉浤營造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附表所示之土地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