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增昌、江嬌容、陳裕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江嬌容 相 對 人 陳裕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第二順位新臺幣(下同)96萬元及第三順位3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80萬元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無效,尚欠433,03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催告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影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民國111年5月17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48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台鳳 0000-0000 4277.12 10000分之86 重測前:快官段0000-0000地號 002 彰化縣 彰化市 台鳳 0000-0000 61.10 1分之1 重測前:快官段0000-0000地號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48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街00巷00弄0號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5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一層:30.92;二層:32.93;三層:32.93;四層:32.93;五層:23.52; 總面積:153.23 陽台等四項:26.09 1分之1 重測前:快官段00000-000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