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蔡坤儒、翔勝羽毛有限公司、楊琨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蔡坤儒 相 對 人 翔勝羽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琨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並向聲請人借貸2,000萬元,並於111年1 月22日登記完畢。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討無效,依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授信合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二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1年8月18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 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91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埔鹽鄉 新永昌 0000-0000 52.66 全部 002 彰化縣 埔鹽鄉 新永昌 0000-0000 1169.65 全部 003 彰化縣 埔鹽鄉 新永昌 0000-0000 1192.64 全部 重測前:永昌段0000-0000地號 004 彰化縣 埔鹽鄉 新永昌 0000-0000 249.15 全部 重測前:永昌段0000-0000地號 005 彰化縣 埔鹽鄉 新永昌 0000-0000 284.96 全部 重測前:永昌段0000-0000地號 006 彰化縣 埔鹽鄉 新永昌 0000-0000 40.69 全部 重測前:永昌段0000-0000地號 (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91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0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二層 一層:333.39;二層:310.51;合計:643.90 全部 重測前:永昌段00000-000建號 002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00○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廠房、住宅、樓梯間;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一層:122.22;二層:122.22;三層:122.22;屋頂突出物:11.73;合計:378.39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