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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4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9 日

聲請人
新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德祥

上列聲請人新宏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宏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之相對人為何?倘係公司,請表明公司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併檢附最新之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影本,到院供查核。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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