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3號
- 聲請人
- 龍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亢寶鳳
上列聲請人龍居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劉糧運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本票上之發票人為「劉糧運」,惟經以聲請狀所載之身分證字號查詢結果,該姓名為「劉家源」(非聲請事項所載之相對人劉糧運),且亦查無此改名紀錄。是請具狀釋明原因,並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人?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票字第83號
上列聲請人龍居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劉糧運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本票上之發票人為「劉糧運」,惟經以聲請狀所載之身分證字號查詢結果,該姓名為「劉家源」(非聲請事項所載之相對人劉糧運),且亦查無此改名紀錄。是請具狀釋明原因,並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人?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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