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3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7 日

聲請人
莊高遊
相對人
星陽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水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9,93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業經本院109年重訴字第191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星陽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50,餘由原告負擔;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37號民事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於民國111年3月29日確定在案,爰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相關單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經本院109年重訴字第191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星陽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50,餘由原告負擔;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37號民事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全案業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次查,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710元及複丈費12,150元,共19,860元,有該收據影本在卷可稽。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930元(19,860×50%=9,930),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