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94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7 日

聲請人
張伯階
相對人
清大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婉儀
相對人
君順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清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51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142,300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10年度全字第25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下同)1,142,300元,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茲因債權人已撤回前揭假扣押執行程序,且相對人同意返還,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10度全字第25號民事裁定,提供如主文所示擔保金,並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517號提存在案;又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本院民事裁定影本、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前開提存卷宗審查無誤。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