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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詹秀錦

上訴人
九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登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秀娟即元伍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4,004元,應徵裁判費3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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