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9號
- 原告
- 瀚江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智明
- 訴訟代理人
- 蔡玫眞律師
- 被告
- 陳文凱即東連水電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蔡宜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顯係漏寫,此觀判決書事實及理由欄第伍、陸段之記載即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